四川省造价工程师颁布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3-08-29 新闻来源:一览造价英才网
日前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了新版的《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公约内容如下:
第一条 依法执业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 维护行业声誉,承担行业责任。
第三条 遵守市场规则,杜绝违规经营。
第四条 坚持公正执业,全面履行合同。
第五条 开展诚信服务,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 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咨询质量。
第七条 严格收费标准,禁止恶性竞争。
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员工权益。
第九条 树立人才观念,发挥专业特长。
第十条 相互交流学习,加强自我约束。
违反本公约的,由本协会按照本公约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本公约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制定,于2013年9月 1 日起生效。原《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川建价师协[2005]22号)同时作废。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延续注册。
对建设工程造价员: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注销资格证。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内记不良行为3次者,通报批评,建议注销资质证书。
造价从业人员年度内记不良行为2次者,建议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注销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
第十五条 建立自律公约登记报告和检查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自律情况报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违约立案调查
一、登记立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立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自律委员会专人负责登记立案,受理举报工作,并为其保密。
二、调查取证
自律委员受理举报后,应于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介绍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签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有关人员应签字并盖指印。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 处理违约规则
一、自律委员会调查人员将调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二、自律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有关当事人员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人相关的地方造价工程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自律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五、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参会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六、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报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秘书处。
七、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九、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协会领导机构组织,由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当事人的申述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议全体人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八条 惩戒执行
一、《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三、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同时执行。
据一览造价英才网资深专家唐先生分析四川省发布此公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完善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自律公约。各省造价工程师协会都有发布类似自律公约,各协会为了打造一个良好健康的造价咨询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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